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光明日报:离婚时补偿女性家务劳动,这是应该的

来源:佚名 文章热词:离婚时补偿女性家务劳动 加入时间:2021-12-22 19:15:59
 

  12月20日,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审议。其中“对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增加规定”这一新动作,引发关注和热议。

  实际上,此前已有多起离婚诉讼案件中,女方获得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案例。前不久,广东一全职太太李女士,就获赔1万元家务劳动补偿。李女士婚前经营餐饮店,婚后因怀孕、抚育子女、负担较多家庭义务未再继续工作而无经济收入,法院判定男方应当给予家务劳动补偿。

  之所以如此判决,依据的是《民法典》第1088条: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、照料老年人、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,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,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。

  从地方司法实践,到此次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专门拟增设相关规定,释放的信号是明显的:让女性在家务劳动中的付出和价值更被看见,扭转“女性干家务理所应当”“男性不需要参与家务”等性别偏见,构筑更平等更和谐的新型家庭关系。

  从舆论反映来看,相当多的网友——尤其是女性网友,对“离婚时增加劳动经济补偿”是高度认同的。一些人已经先行一步,讨论起“补偿多少才合理”这一技术问题。

  不过,从现实来看,观念的更新换代仍然是主要的。在离婚案中,家务劳动付出少的一方给付出多的一方经济补偿,已经得到了法律和舆论的支持,已成深入人心的共识。但这毕竟只是体现家务劳动价值的一个极端场景和兜底性保障。重点是,在日常的家庭生活中,怎么让更多付出的一方得到正向反馈——包括精神上的和经济上的。

  2015年,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《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》白皮书指出,我国两性家务劳动时间差距为74分钟,而10年前则为150分钟。2019年,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,2018年,我国女性做家务时间为2小时6分钟,比男性多1小时21分钟。抛开统计口径的不同,一个不争的事实是:虽然近些年男女干家务的时间差有了显著缩小,但女性仍然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。

  这其中,是传统观念和多数家庭的现实分工,共同在起作用

  长期以来的“男主外,女主内”思想,让一些男性认为家务劳动与自己无关,一些女性主动或被动默认了家务劳动是自己的事。显然,在现代社会,在男女在职场和公共事务上同等竞争、同样付出的语境下,这种观念需要改变。这是男女平等的应有之义,也是构建新型文明家庭关系的必需。我们常说构建“生育友好型社会”,其根基也应该落在“构建女性友好型社会”。对此,不仅需要男性有更强烈的家庭责任感,扭转观念,更多地看到、体谅另一半的辛苦,共同分担家务劳动,也需要有适度的制度设计与支持引导。

  但具体的家务劳动分工,是一个复杂且具象的问题,不能教条式地绝对追求“男女平摊”。它不能由外界划定一个同一的标准,只能由家庭内部做出决策。它也没有好坏优劣之分,关键是基于男女平等的地位、自愿协作的前提,是适合家庭且让个体舒服的。个别情况下,家务劳动由女性更多甚至全部承担,只要满足以上原则,就不能一概否定。

  在一部电视剧里,男女主对家务的日常分工原则是:“我们各自负责擅长的家务;两个人都不想做的家务,则平摊解决;再把自己做了的家务报告给对方,求表扬。”在女主怀孕的不适期,男主承担了几乎所有家务,女主学会了抚慰辛苦的男主。这或许能给一些人以启发:追求平等与渴望被爱是男女都有的需求,在家务分工与互助互补找到平衡,才能经营好家庭。

  作者:汪灿
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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